2006年7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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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时妻犯妒忌夫可休之 今感情破裂就能离婚
贾晖

  古案回眸
  唐朝才子娶了悍妻
  唐朝时有一个叫房孺复的才子,历任杭州、辰州刺史,后又升迁为容州经略使。在被任命为杭州刺史时,房孺复娶了年轻貌美的崔氏为妻。崔氏是台州刺史的女儿,性情暴戾异常,生性爱嫉妒。
  崔氏不允许身边的奴婢浓妆艳抹,头上盘个高点的发髻都不行。有一个婢女是新买来的,大概不懂得主人的规矩和脾气,装扮得稍稍艳丽了一些。
  崔氏发现后大怒:“你喜欢化妆吧,我来给你化化妆!”崔氏就令人刻她的眼眉,用青色填上;把锁门用的铁柱烧红了,灼她的两只眼角,皮肉被烧焦卷了起来,便用红粉敷上。等到疮痂脱落后,就成了很天然的“化妆”。

  悍妻命人打死下人
  房孺复只能任由崔氏胡闹而不敢休了她,因为她是刺史的女儿。
  事情终于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。房孺复有两个侍从常陪着他,对他老婆崔氏有时就不够恭敬殷勤。一天晚上,这两个侍从怠慢了崔氏,暴怒的崔氏竟然命人乱棍把二人打死。
  事发后,崔氏被判刑一年,房孺复也被贬为连州司马。
  已经被崔氏折磨得要疯的房孺复终于找到了机会,便提出与崔氏离婚,法司认为崔氏犯了“七出”之条,准其离婚。

  古今判案·主人命人打死人
  按唐律判一年徒刑
  崔氏若在今天可能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。
  在唐代按照《唐律·斗讼》,一般常人间的杀人“杀人者死”,如果主人杀死奴婢,则不会判处死刑,顶多判一年徒刑。本案中,奴婢本无罪,崔氏故意杀之,按唐律应判处一年的刑罚。

  在今天至少判十年
  按照今天的法律,崔氏命人杀人,属于共同杀人犯罪,崔氏属于主犯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在唐代像崔氏给奴婢“化妆”的情形,一般不会有什么惩罚,但是放在今天,就属于故意伤害罪,而且属于重伤害,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这两个案件可以并科(合并)处理。

  古今判案·妻杀人夫要离婚
  古妻犯妒忌夫可休
  房孺复若在今天也能离婚,但理由和程序不同。
  《唐律》规定了“七出”:一无子,二淫佚(淫乱,不守妇道),三不事舅姑(不孝顺公婆),四口舌(多言),五盗窃,六妒忌,七恶疾(重病)。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一条,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出妻(把妻子休了)。
  同时,《唐律》也有“三不去”,也就是有三种情况不能休妻:女方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能去,男子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去,休妻后妻子便无家可归者不能去。本案中,崔氏便犯了第六“妒忌”之规定,又不存在“三不去”的情形,房孺复可以与她离婚。

  今感情破裂准分手
  现在的婚姻法规定,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准予离婚。
 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,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,二人同时到登记机关申请,即可以发给离婚证。